11月23日,教育部官方发布关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以下是几点个人看法,同时,文末有附上文件全文,建议所有教培企业主和从业者查阅:
首先,这是一份纲领性文件,为教培行业后期的规范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文件内容的阐述,由之前大家所关注的核心整顿年龄在6月及以上素质教育和学科培训,变成了:3岁及以上,所有教培项目(包括线上线下)。
罚款处罚力度适中,以:5万以下,5万以上10万以下为主。但负责监管和执行的部门较多。既有校外培训教育主管部门,也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
明确了所有教培,无论什么业务,都必须遵循合规合法办学,同时也对个人私下办学提出查处说法,比如:家庭教育指导、咖啡厅一对一等名义办学,纳入监管之内。
所以,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整个教培行业的整顿将以“证照合规、财务合规”为主。这是未来还能继续办学的大前提。
与之配套的就是各方面的规范、监管等对应的实施细则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逐步落地。重点留意未来1-2年。
建议所有企业主通读,并仔细理解其中的意思,对号入座。
附件内容如下: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责令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
(五)限制从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或者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
(四)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五)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八)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九)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十)其他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未超过法定的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三)查阅、**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
校外培训是否被禁止取决于如何定义“禁止”。如果从字面上理解,即“完全禁止”,那么答案是否定的。目前,仍有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在运营,但其范围和规模都受到了严格限制。
1、双减意见的颁发
2021年7月2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旨在减轻学生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其中,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规范是“双减”政策的重要内容。
2、双减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影响
根据“双减意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此外,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开展线下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广告宣传。
在“双减”政策的实施下,校外培训行业经历了大幅洗牌。截至2022年7月,全国共有19.6万家校外培训机构注销,占全国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87.3%。
虽然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大幅下降,但仍有一些机构在运营。对于这些机构,教育部和地方**也加强了监管,要求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双减政策对校外培训行业的影响
1、减轻学生负担:
该政策显著降低了学生的课外负担。过去,学生们在完成学校课程的同时,还需要参加各种校外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技能。然而,“双减”政策实施后,学生们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用于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从而更好地保障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2、降低家长经济负担:
双减政策也减轻了家长们的经济负担。过去,高昂的校外培训费用让许多家庭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在“双减”政策出台后,校外培训的成本有所降低,家长们可以节省更多的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的家庭支出。
3、促进教育公平:
双减政策有助于促进教育公平。过去,一些校外培训机构采取“拔苗助长”的方式,过度强化应试教育,导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在“双减”政策的推动下,这种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有助于提高教育公平性。
然而,“双减”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何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以防止其违规行为,以及如何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都是教育部门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现状
现在的校外培训机构,无办学资质、乱收费、师资参差不齐、学生管理混乱、虚假宣传、整天贩卖焦虑……在一些培训机构里,很多聘请的老师并不具备相关的教学经验,也没有相关的资质证件,在教学方面经验不足,有滥竽充数的存在。由于没有统一的价格指导标准,不少培训机构漫天要价,有些甚至收了费用后撤资跑路,对家长及学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针对K12教培行业乱象,各地各部门已开展一系列治理与整顿行动,此次增设监管司无疑将进一步推进监管的常态化、高效化,未来校外培训机构的时间,内容,收费都将可能受到更加严格的规范。
二、课外教育培训线上线下全禁止,是真的吗?
不让孩子在暑假进行课外补习的原因,有些认为教培机构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孩子假期都在学习,几乎没有休息的时间。同时,补课费越来越高,就一般的家庭而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但是,如果全面取消暑假补课,有些孩子将会无人看管,整天只会在家里看电视或者玩手机,如果在外游玩出事,或者长时间玩电子产品对眼睛造成损伤,这些意外发生将是不可逆的。全面取缔辅导班之后,希望孩子有好成绩但没有这个能力直接去帮助孩子的家长,无疑是一种损失。
有些辅导班可以提升孩子综合素质,让孩子在学习之外能有自己的一技之长。有些孩子参加课后辅导班可以进一步巩固课堂学习,查漏补缺,提升学习成绩。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取缔那些违法乱纪、违规办学、存在严重问题和隐患的机构,而对那些合法合规的正规培训机构,要做的只应该是制定规范,加强监管。课外辅导班的存在,很大一部分程度是顺应了教育的需要、学生的需要和家长的需要,一棍子打死也是不现实的。
各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开封市**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从严从紧加强疫情防控的通告》“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止线下教学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暂停全市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关停
疫情就是命令。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自2022年1月6日起,全市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一律暂停线下培训工作。
二、压实责任,开展全面排查
各县区要压实压牢属地责任,真正落实“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充分发挥社区的综合管理功能,把排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迅速全面开展拉网式巡查检查,将网格化监督作用落实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神经末梢”。构建街道、社区、网格员三级网格化动态排查机制,建立包保责任制,全面巡查、对发现的各类培训“吹哨报到”,及时上报、严肃查处。
三、强化监督,确保关停实效
各县区要进一步公布、宣传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提升群众参与监督的主动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员、监督员的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营造全民监督的有利氛围,确保全部暂时关停校外培训机构不流于形式。
同时,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向参培学生、家长的解释说明工作。各校外培训机构开班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附件: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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