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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志读后感五年级300字

  • 分类:知识学习
  • 更新时间:2025-05-10
  • 发布时间:2024-05-10 04:15:14
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律法治与社会现实产生了巨大的冲突——法律移植不适应我国现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读后感。然而,在法学界强烈主张法律移植,要求引入西方法治文化的情况之下。苏力老师在本书中从社会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主张挖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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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律法治与社会现实产生了巨大的冲突——法律移植不适应我国现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读后感。然而,在法学界强烈主张法律移植,要求引入西方法治文化的情况之下。苏力老师在本书中从社会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主张挖掘本国“民间法”的法治资源,构建本土化的法律体系,探索有本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苏力老师在本书中所举的例子大多立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西北等落后地方,并试图从中找出某些启发,这种从实际出发,关注相对弱势群体的精神大概是我们现在和未来的法律人应学习的。

本书谈论到法律规避的问题,正是从农民身上得到启发的。在中国农村里,人们一旦发生了法律**,他们通常都会避免利用法律途径而采取“私了”的方式来解决,如此的现象并非少数。苏力用一个私了未成的案例来阐述这个问题:一对处于感情萌芽期的男女青年见面,男青年**了女青年。事后,男青年利用法律规避,和受害人达成协议——男青年赔钱并迎娶该受害人。在本案中,受害人选择接受私了,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她的名声,也使她承担了较少的风险,另外她还可以拿到一笔赔偿金,再加上她对违法者有感情。因而这事的解决方法无疑是两全其美的——虽然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私了”有时也是理性的。这就牵涉到私了的优点了——避免了法律程序上的繁杂,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双方的利益(试想如果受害者接受法律的保护,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下,她以后的生活会好过吗?或许遭人白眼受人唾弃就是她以后生活的常态了,这样她的利益不就收到更大的伤害吗?)。所以,有时候“私了”是“成本最低而效益最高”的解决**方法。或许我们会为此感到悲哀,但这就是国家制定法的某些不完善。

另外,法律规避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人们进一步了解国家制定法,因为人们想要更有效的规避制定法,他们就要更了解制定法,换言之,法律规避也是一个了解和学习国家制定法的过程!

在本书第一编变法与法治中,苏力老师还通过文学艺术作品《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向我们展示了两个问题:一、秋菊层层告状想讨个说法,到最后却不懂为什么村长被捉警察走了,这反映我国许多边远地区法治依旧落后。二:近现代以来,一味的法律移植与我国现实不相符合——长久以来,我国以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为主,“在农村这样一个人际关系紧密、人员较少流动的社区中,村民必须相互依赖、相互帮助才能克服一些无法预料的事件”“因此他们并不是如同近代以来西方文化中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所假定那样,是分离的、原子化的个体。”这启示我们一要加强法律知识普及——不仅仅是在沿海地区,更应该关注西北等边远地区。二要注重民间法,融合西方法和习惯法,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制定法。而这,如苏力老师所言,是我们现在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努力方向,读后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读后感》。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法律人,我们该考虑“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我们也该从“市场经济中的犯罪违法现象”中找到一些“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在本书中,对这几个问题,苏力老师都有很精辟的见解和精彩的论述。

在《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一文中,苏力老师引入韦伯的“形式理性的”和“实质非理性的”两个概念。相对于“没有确定的成文法律,法官依据社会上的一半公正观念未准则,依据它个人对世态人情的洞察、他个人化的知识积累断案”的“实质非理性”,韦伯认为“重视原则和形式(法律的内在逻辑关系和整体关系),不注重个别案件直接实质结果”的“形式理性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而我们社会缺乏的正是这种理性”。作为我们法律人,我们的任务正是使我们的法律制度拥有更多的“形式理性”。

本书中苏力老师论述完大的方面“变法与法治”后,回归到当前我国“司法问题研究”。“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告诉我们“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道理。告诉我们“必须加强法律队伍和法律机构的专业化建设”——不但要提高法律人的文化专业知识,也要关注和培养他们的行为方式和心理素质。

目前,中国的司法审判中引入了抗辩制。这无疑引起了法学界的重大反响。抗辩制冲击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更注重“以证据为主“,而不是“以事实为主”,这使得有许多隐含的问题浮现出来:例如收集证据的财力不均,于是财富不均可能会造成对富有诉讼方的有利,而对资财不足的一方不利,辩护律师会有意无意压制对其不利的重要证据,导致“错案”数量不断上升。而且抗辩制的社会成本很高,使得国家承担的费用很大。还有,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民事和经济冲突**不断增加,行政机关处理和解决能力也逐渐下降,国家司法制度也满足不了社会需求。尽管抗辩制有其不足,但中国也在试点当中,它在中国还是有其意义的!抗辩制,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机关的“私人”成本,使司法机关能够集中财力处理更多重大的案例;另一方面又可以适度阻隔市场对司法程序的干扰,减少司法人员的**,增强**的专业性。我们应该将中国的抗辩制变得更有自身的特色!

本书的第三编是关于“法学研究的规范化”。在《法学研究的规范化、法学传统与本土化》一文中,苏力老师提出“交叉学科”的问题,认为我们应当“以一个多方面手或者通才的眼光来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因为“世界是一个整体”,“各学科之中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这就启示我们——特别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的法律人,要在大学中广泛涉猎,读不同学科的书以丰富自我、提升自己的知识储备。用以改造我国现在西方化的知识体系结构、学科划分方法,并“形成中国的学科,提出中国的学术命题、范畴和术语,形成中国的学术流派”。

在第三编中,我很惊讶地发现苏力老师有好几个论题都是从读书中得到启示并形成自己的见解的。或许这就是苏力老师要教给我们的:读法学需要读一些大家的著作,汲取其中的营养成分;独立思考、分析中国的法学现状,形成自己的见解,并找出解决的方案。

法治是我们社会所需要的一个共识,为了我们的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奉献出自身的力量。在文章的结尾,苏力老师说道,“本文没有、不可能也不打算勾勒一条中国法治之路”,“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制、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的确,要构建属于我们中国的法制道路,我们需要的是时间,需要一代代法律人的不断努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给我的不仅仅是思维的拓展,知识的增长,更多的是责任感的加强!所以,“路漫漫兮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未来的法学学习道路上,将以如苏力老师那样优秀的法律人为榜样,永远“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求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读后感

"当自觉对法学稍有感觉时,大学的课程表上只剩下半学期的课,读《法学教育的理想》有感。"这种对专业的不自信感,是因为"法门深似海"、法学过于艰深非,笔者这样资质愚钝的学生无力掌握?还是法学教育出了问题、没把我们教好,要负"产品责任",这倒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CNKI,遇到了北**学院葛云松教授的《法学教育的理想》一文(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于是对以上问题有了些许感想。

 葛教授文章,贯穿着对清华大学何美欢教授的追念,本文在此也对先行者深表敬意。

 葛教授在文中对法学教育的描述非常真实、坦率:"(大陆学生)一方面能对前沿的、深奥的东西如数家珍,滔滔雄辩; 另一方面不屑学习基础知识, 对基本知识只有单薄的、贫乏的认识"、"在大多数的课程中,学生只要大体留心听讲,考前突击一下笔记即可取得不错的成绩".笔者在大部分课程学习过程中也有这样的感觉,大部分课程只是对知识体系的解说,而这种知识体系的输入——似乎并不需要什么专业能力——识字就行。

 一种专业教育有没有效果,检验法则就是经过这些教育的人和没有经过这些教育的人有没有差异。我也参加过很多讨论活动,一些奇奇怪怪的问答让我不得不怀疑6500元的学费是否合理。面对一个案件,有的人是说个结论,然后一个大帽子一扣:"这不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侵害了合法权益";有的人倒能说个专业概念:这违约了、这侵权了、这正当防卫呀,解释理由却是乱七八糟,各种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混在一起乱说;还有一种现象是,根本不去归纳要件事实,而是把一堆未经"提纯"的原始事实罗列一起,就自以为完成论证了。

 嘲讽这种现象,绝非我自觉良好、没有类似问题,我也经常被批"无逻辑"云云。但值得反思的是,以上这些东西,一个没学过法学的人也能搞的来,"公平""诚信"这些大概念谁不会搞?"违约""侵权"这样的名词也容易学嘛,罗列事实这种工作更是不识字的人也能做了。要是法律工作真能如上文那样处理,学费降到650元,对学生也是"显失公平".

 问题出在哪?出在"专业"这个词上,什么专业素质才是法律人特有的?我们没搞清。这是断案的能力呢,还是立法的能力呢,还是评论的能力呢?葛教授比较德美法学教育后提出:"法学教育应以法官能力为导向。培养法官能力,主要是培养法教义学上的知识和能力。"我对此也深表赞同。法教义学,简单的说,就是成文法主义下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学。法律适用,无非就是在法律和事实间搭起桥梁。法律这一边,需要架桥,因为法条那高冷的文字和艰深的术语不是仅仅识字就能把握的;事实那一边,需要架桥,因为原始事实是杂乱无章的,需要我们对照法条进行筛除与整理,读后感《读《法学教育的理想》有感》。桥搭起来,案件也就明了了。当然,在这运用之间,少不了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但这并不主要,解释到位了,公正不会偏离太多。正如葛云松教授评论道:"法律解释以及法律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在无形中浸润于其中所包含的法治精神。最理想的法学教育是,一个法律人哪怕亳无理想主义的色彩、满心名利思想,但是当他阐发法律问题、解释法律条文时,却可以将法治的精神贯彻在其中。相反,一个法律人如果充满对"法治"的**, 却不懂得如何在具体工作中运用它,仍然不是合格的法律人。"

 反思我们的法学教育呢,的'确是法教义学不昌盛、不发达。依管见,本科阶段绝不要教学生怎么现行法如何落后、如何去"批判创新",而是扎扎实实教基本理论,传授"读懂"法律的技术。民法中的请求权基础方法,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解方法,这都是基本技术。笔者非常同意一位授业恩师的观点:为什么王泽鉴教授的请求权基础理论在大陆这么"受尊重",在德国、台湾无此风靡?因为这些基本方法在"法解释学昌盛"的国度太寻常了,就像在共产主义神州大地,人人都有唯物主义头脑,所以介绍"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小册子不会再热卖。话虽这么讲,要解决问题,现阶段还是要提倡、宣传这些基础性读物,甚至说就是套路。

 问题发现了——就是我们专业技能不行,基本套路没学扎实。那么解决方案呢?葛云松教授提出的方案有:加大基础课程比重、开展案例研习课、本硕六年连读等。当然,这些方案都困难重重,加大基础课程,宪刑民学科鼓掌,其他学科一定拍砖;开展案例研习课,专业教师、时间配置都是问题;本硕六年连读,教育部决策可能一考虑就是十几年。当然,视及我们华政这样的老牌院校,改革更是不可能了:很多学生的主干课居然是一二百人一起上的,这还案例研习个什么?老中青教师思想观念、知识背景各异,法教义学能否得到普遍认同还是个谜,遑论普遍落实。另外的趣事是,现在市校两级领导喜欢"飞行检查",狠查逃课,殊不知学生皆是经济人,若课真有用,他们岂能浪费学费不出席?都是只抓形式,不搞实质。当然实质内容,上海市、学校都解决不了,他们也只能抓形式、搞套路了。

 葛云松教授最后说,"如果医学院的教学质量差, 让不合格的医科学生变成医生伤及无辜患者,医学教授们恐怕应当心中有愧。不合格的法科毕业生的危害性似乎并非这样明显、直接, 但是其对法治事业以及社会的伤害却毫不"逊色",甚至有过之。"自求多福,自求少作孽,祈祷轮到我们这拨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时,不要对社会"伤害甚多".

司法公正包括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实体公正,二是程序公正。法治社会的建设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公正也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要求的实体公正更多地要靠立法者制定出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的实体法,而程序正义只能依靠严格的程序法来保证。

我国从历史上来说,没有人权的传统,封建统治下的国民只能靠期望一个开明的君主来保障他们不受酷刑的折磨。在古代,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由于严苛的封建律法,只要有诉讼,就意味着要挨扳子,无论对错,先打再说,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没有什么是人权,也就没有什么是正当程序了。

从文化上来说,中国是个儒教国家,儒家对于等级制度的要求很严格,民众只知天子,观念上对自己的权利不加重视,儒家并不提倡独立的人格,所以一直在新文化运动提倡解放以前,我们的百姓都不知道司法是要求站在公平的立场上来裁判的,法庭是不能由法官说了算的,所有的法官要向法律低头,尤其是要向程序法低头,法官也要从法。

日本明治维新运动使得日本走上了独立富强的道路,也为日本带来了民主法制的观念,在日本近现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日本法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法学家,如箕作麟祥、保阿索那特、穗积陈重、梅谦次郎、美浓部达吉等,大多留学西洋,个别还是西洋派来的学者,精通西方法律文化。同时他们对日本当时的国情也有深刻的了解。因此,他们在将西方法律和日本国情相结合,创建日本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方面,发挥了桥梁和骨干作用。这些学者系统地翻译了法国的“六法全书”,还翻译了代表众多西方现代法律发展过程中一些先进理念的一些著作。日本对于西方法律的学习是彻底的。尤其在诉讼法方面,以谷口安平教授为代表的学者通过对现代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研究对日本的当代民事诉讼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论是从制度上还是从学理上,日本诉讼都达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形成了日本自己独特的诉讼法律体系。

谷口安平教授对于程序正义的问题有他自己独特的见解,在他的著作《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他提到程序正义“必须反映在现实采取的程序之中。为了实现实体的正义必须不断改善程序,但人类的认识和实践能力有限,且什么是实体的正义也并不总是明明白白的,于是妥协就成为必要”的判决。”他对程序正义这段精辟的论述让我了解到什么才是程序的正义,那就是,程序正义并不是一个原则而已,必须指定出符合正义的程序来,才能是诉讼成为正义的,才能是法律是公正的。对于正义我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只有通过切实的程序制度来保障,正义才能成为一个现实,否则,什么都只是一句空话。这些就告诉我们这些正在进行法学研究和进行法学学习的人,必须要去切实地构建出一个现实的制度,去通过研究法律的社会效果,研究立法问题,真正地了解,什么才是程序的公正,什么才是保护实体正义的渠道。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觉得我们国人在学习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我们国家现在的诉讼制度其实还很不完善,通过诉讼并不能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平等权利,甚至有时我们会发现制度设计当中不合理的地方。而法律是严肃的,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在解决**的过程当中显得特别脆弱,所以就更需要一个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公力救济作为公民解决民事**的最终救济,对于保护当事人平等完整的诉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一个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完善我们的诉讼程序,使得程序正义真正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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